周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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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市XX经销公司诉被告XX政府、第三人XXXX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市XX居委会、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发布者:周雪林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6日 9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市XX经销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XX政府
第三人XXXX有限公司
第三人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XX市XX居民委员会
原告XX市XX经销公司(以下简称XX经销公司)诉被告XX政府(以下简称XX政府)、第三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第三人XX市XX居委会(以下简称XX居委会)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因(2022)鲁7101行初275号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XX政府、第三人XX经销公司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与本案系同一行政行为引起,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XX经销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XX政府出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XX集团及XX居委会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经销公司诉称,请求法院:
1.撤销被告作出的济天政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补偿决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XX市XX金牛东路拥有房产,被告在2020年开始实施房屋征收,因补偿价格没有达成协议,被告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3号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涉及到三个第三人的利益,且原告认为补偿金额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其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XX经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XXX政府作出的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
证据2.《XX市城镇公房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原告取得了不动产手续。
证据3.租赁合同8份,营业执照3份;证明原告的部分房屋属于门头房,已经租赁使用,但是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数倍。
证据4.第四织布厂的评估报告明细表;证明与原告相邻的第四织布厂与原告相同的门头房评估单价每平方米25000元左右,对原告的房屋没有按照市场价格评估。
证据5.某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关于XX市XX经销公司拟了解其持有的部分资产价值涉及其部分房产、装修、租金损失价值的评估》;证明原告的房屋市场价值约在四千万元左右,被告评估的价值与实际市场价值相差8倍左右。
被告XX政府辩称,XX政府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1.涉案土地及房屋登记于XX经销公司名下,XX经销公司并未取得和本案第三人共同认可的权属证明。2.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在XX市XX公证处监督见证下,XX市XX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XX住建局)通过被征收人代表投票的方式选定了预评估机构。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系依法作出并已送达XX经销公司,XX经销公司提出复核申请后,评估公司进行了复核并书面回复,XX经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鉴定,应视为认可评估结果。。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经销公司的诉讼请求。
XX政府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依据:
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情况。
证据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XXXX片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XX片区二期项目的征收补偿政策。
证据3.《关于协商选定XX片区(二期)旧城改建项目征收预评估机构的公告》,公证书,《关于确定XXXX片区二期项目征收评估机构通告》;证明XX片区二期项目选定评估机构合法。
证据4.《XX市城镇公房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XX片区(二期)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认定表》《XX二期项目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证明涉案土地房屋的权属信息、未登记建筑认定情况、测绘情况。
本案第三人某某公司,在(2022)鲁7101行初237号案中
作为原告诉称,2007年4月6日,某某公司与XX居委会签订了
位于XX市XX金牛东路,原XX第四织布厂和XX经销公司土地证上的部分建筑物的租赁合同,然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装修、加建房屋及大棚等设施,以“XX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经营、管理。2013年该场所由某某公司接管,至今合同并未届满。因此,某某公司是具有被征收补偿的利益相关人,但是被告在没有查清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情况下,未按照其它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双方也未达成安臵补偿协议,2022年3月22日,XX政府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3号补偿决定。
某某公司认为,该补偿决定书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其中多项内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一、遗漏被征收补偿主体。
二、遗漏案涉房屋第18栋的二层面积
三、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第15条规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被告仅对XX经销公司的部分房屋进行未登记认定,对某某公司的房屋征收应有权益置之不理
五、违反《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为维护合法权益,
特诉至法院,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依据:
证据1.营业执照;
证据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据3.(2020)鲁01民终1261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12618号判决);
证据4.租赁合同;
证据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市场大棚工程承包合同》,阁楼搭建支付收据一份,铺设地砖支付收据一份,照片6张;
证据6.非住宅测绘平面图。
证据1-6共同证明某某公司:1.主体适格,且依法经营;2.合法租赁涉案房屋;3.对租赁的房屋有加建和扩建部分,并且在租赁合同中与XX集团及XX居委会约定政府拆迁补偿分配比例、投资的建筑物及设施归某某公司所有;4.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5.实际投资建造房屋5100多平方米,大棚673.85平方米及其它附属物;6.房屋及设施在征收项目中的面积和位臵。
证据7.3号XX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遗漏了被征收主体,遗漏征收房屋及设施,作出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证据8.关于请求协调XX鞋业批发市场继续升级改造的报告;证明第四织布厂等两个地块上的所有房屋,是某某公司投资建设、管理、经营的,有关手续由XX居委会负责办理协调,XX公司完全具有独立的补偿资格。
第三人XX集团及XX居委会共同述称,1.原告起诉涉及的土地和大部分房产属于XX居委会。XX集团、XX居委会共同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依据:
证据1.《关于XX居委会与张学礼欠款问题处理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土地实际权利人为XX居委会。
证据2.2018年-2020年的收款收据及银行支付凭证各三份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他方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XX经销公司对于XX政府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补偿决定书事实不清,没有作出正确区分所有权,法律适用错误,没有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不是成本价;对证据3中的协商选定预评估机构公告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公证书及工作记录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对确定评估公司公告真实性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XX经销公司前身XXXX经销纸张经销公司系1985年1月1日由XX居委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单位名称为“XX市XX北XXXX居委会(某某纸张公司)”,产别为集体,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XXXX经销纸张经销公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69号判决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有效,同时该判决认定:XX经销公司被卖断后企业性质变更为私营企业,卖断的净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由改制后的XX经销公司有偿使用后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12618号判决确认,承租人变更为某某公司。
另查明,2020年12月3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12618号
判决确认:某某公司与XX居委会、XX集团之间的租赁合同及
其补充协议在20年租赁期内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应否撤销案涉3号补偿决定。
本案中,对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某某公司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未发现有违法之处。3号补偿决定的补偿对象包括1138.75
平方米证载建筑及1261.44平方米未登记建筑。对上述房产的所
有权问题
本院认为:一、天园字XXXX市城镇公房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单位名称为“XX市XX北XXXX居委会(XX经销纸张公司)”,二、某某公司与XX集团及XX居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12618号判决确认有效。由此可见,某某公司确系对部分未登记建筑物享有权利,依法有权获得合理补偿。XX政府参与了该诉讼庭审。XX政府在明知案涉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既没有对案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又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委托金山XX处理案涉补偿事宜,径行以XX经销公司为被征收人作出3号补偿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案涉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XX政府作出的济天政房征补决字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XX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就案涉房产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政府负担。

周雪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征地拆迁征地业务部主任,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