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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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办与被上诉人褚XX行政强制二审

发布者:周雪林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1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XX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因与被上诉人褚XX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2)鲁 0113 行初 21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褚XX系济南市长清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其父褚先生(已去世),原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政府于 1993 年 10 月为褚先生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庭审时,褚XX自述房屋年久失修, 无法居住,但地上宅基地基础和墙体仍然存在,其提供的照片能 够显示有部分宅基地基础和极少部分墙体及杂草树木。2020 年 3月 13 日,济南市XX项目建设指挥部发布《XX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一条规定:本方案所指XX集体土地征收、所经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 按本方案执行;第二条规定:征地拆迁安臵补偿工作在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济南市XX项目建设指挥部为协调领导主体,XX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并分别成立“街道XX项目建设指挥部”为推进落实主体;第四条规定:1.补偿对象:XX红线范围内(环评区内确有拆迁必要的)所经村居需搬迁的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年 4 月 4 日,山东XX勘察测绘有限公司、XX村村民委员会、XX街道办三家单位对已故褚先生的宅基地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作出《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并加盖山东XX勘察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资质专用章,该表记载:户主褚XX(系已故褚先生之子),乔木(胸径 10-20cm,松柏树 6-10cm)1 棵。褚XX认为XX街道办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于 2021 年 2 月 23日组织工作人员强拆房屋并挖掘宅基地,拆除了树木等地上附属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房屋并挖掘宅基地的行为 违法”。

原审法院另查明,庭审时XX街道办认可XX项目施工中占用了褚XX宅基地的一个角。

原审法院认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 01 行终 1382 号行政裁定认定褚XX提供的登记使用权人为褚先生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单位亦共同对上述宅基地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户主载明为褚XX,涉案房屋虽已倒塌,但不等于相关利益 已全部灭失。褚先生已去世,褚XX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及附属物有利害关系,有权提出本案诉讼。无论房屋征收还是土地征收均属于政府行为。本案涉案宅基地在XX街道辖区,结合庭审时XX街道办亦认可其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可以认定XX街道办是本案所诉拆除(挖掘)行为的实施主体,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适格 被告。褚XX的诉请是“确认被告强拆除原告房屋并挖掘宅基地 的行为违法”。涉案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褚先生虽已去世,褚 XX亦认可涉案宅基地上房屋已不存在,但褚XX作为褚先生 法定继承人对涉案宅基地及其附属物仍具有合法权益,XX街道办亦认可用了宅基地的一个角。因此本案所诉的挖掘宅基地的行 为仍应视为一行政强制行为,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的调整。但XX街道办的拆除(挖掘)行为并未遵守该法的 程序性规定。而拆除(挖掘)行为属行政事实行为又属不可撤销 的行政行为,故应当确认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XX街道办挖掘褚XX宅基地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XX街道办负担。

上诉人XX街道办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上诉人不是该案工程的实施主体和拆迁补偿主体二、该案工程是线性工程,上诉人无权界定被上诉人宅基地是否在迁建红线范围内。三、被上诉人旧宅基地上无建筑物及所称的几十棵树木, 至今宅基地仍存在,不存在上诉人拆除破坏之情形。四、涉案宅基地是集体土地,早已不具有使用功能,被上诉人及其宅基地不 符合补偿标准。

被上诉人褚XX辩称,一、上诉人是该案的实施主体,无论

谁是补偿主体都不影响确认上诉人违法强制。二、涉案宅基地、 树木被破坏已经是确定的事实,宅基地目前已经被占用建起了桥墩。三、上诉人的第四个上诉理由是行政赔偿阶段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审判决审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请求驳回XX街道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宅基地在上诉人的辖区内,根据《XX长清段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是其辖区内征地拆迁安臵补偿工作的实施主体,且 2021 年 2 月 23 日发生涉案宅基地被挖掘行为时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因 此,应当认定上诉人是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实施主体。涉案宅基地已经被部分占用,上诉人主张该宅基地未被破坏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XX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雪林律师,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诉讼征地拆迁征地业务部主任,征地拆迁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周律师从事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