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XX,1971年2月15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XX,甘肃XX律师。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