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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离婚需向法院申报全部共同财产

作者:吴多多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1次举报

2023年1月1日之后,离婚需向法院申报全部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确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对妇女政治、人身、人格、文化教育、劳动、社会保障、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比如第60至71条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进行完善。针对实践中在恋爱关系终止后以隐私视频或照片相威胁的情形,第29条、32条均分别回应了社会的现实需求,更全面有效对妇女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一、分手后被骚扰、纠缠、威胁,妇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常有朋友咨询:“分手后前男友一直纠缠、以把我的私密照片发给亲友进行威胁.......怎么办”,笔者还在网上看到各种治无赖男人的“绝”招。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妇女在面对这些往往只能在后果发生之后才能获得救济,而有些“无赖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质后果,但却对妇女的心理及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对该情形妇女们往往很无奈。

 

    自2023年1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生效后,人身保护令就可以专治分手之后的各种无赖,可谓“良方"。相比较事后且有限的救济而言,这一条规定就为分手后的各种纠缠提供了很好的事前救济路径,能最大限度有效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生不生孩子,妇女说了算,约定也无效

 

    说到妇女的生育权,不得不提今年较火的一部电视局《底线》,就连很少看电视剧的我也基本从头看到尾,其中有个离婚案就涉及到生育权,童瑞以妻子韩洁怀孕,违反了两人结婚时丁克的约定为由起诉离婚。实践中女方不愿意生孩子,男方起诉离婚的居多,但女方愿意生孩子,男方不愿意并起诉离婚的较少,这种离婚理由可以算得上奇葩,也着实让观众开了眼。

 

     可能有朋友会说,童瑞的理由也并无道理,结婚前,双方一致协商好不要孩子,所以才去领证结婚,婚后女方怀孕确实是女方违约在先。然从法律的角度,违约的前提一定是约定合法有效,实际上,童瑞和韩洁的约定侵害了妇女的生育权,因此约定无效。所以婚后韩洁怀孕生育子女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在原有的条文基础上进行修订,删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限定。既顺应当下国家放开三胎政策的形势,也符合保障妇女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要求。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三、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有要求在产证上联名登记的权利

 

  很多家庭共同房产都登记在男方名下甚至被男方登记在其他人名下,女方对该财产毫无发言权,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女性甚至选择离婚时仅诉请离婚,这实际上就无形中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每次有朋友咨询家里的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咨询如果丈夫想卖房子,自己不同意能不能卖,我一般都建议目前的房子能加名最好,如果将来再购置共同房产,一定要主动要求在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法规均规定了妇女在共同财产上申请联名登记的权利,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妇女有要求联名登记的权利,自此,女方要求在共同房产上联名登记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明确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四、对由对方控制且无法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法院调查取证

 

  离婚诉讼中,很多女性称自己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丈夫在外面干事业,应该做的是风生水起,丈夫每月也给自己一些生活费,但对丈夫名下的存款、房产等情况都一无所知。当然也有女方名下财产,男方不清楚且无法自行收集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没有任何线索且不能自行收集的一方往往被迫放弃分割有关财产。2023年1月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后,对于这种情况,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五、离婚诉讼中,强调向法院申报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44条对离婚诉讼中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有所涉及,但实务中较少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着眼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报告共同财产的义务。众所周知,作为民事主体,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必须要履行。实践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较普遍,虽然有关法律对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作了规定,但实务中主张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举证难度较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该条款无疑是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再加一道法网,同时也为人民法院责令双方报告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首先双方均应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笔者认为,此处的隐匿应包含少报的情形。

 

法条链接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44.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六、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离婚时应优先考虑女方抚养子女的要求

 

  孩子的抚养权一直是离婚纠纷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确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孩子跟随女方共同生活相较于跟随男方生活对孩子更有利,女方如丧失生育能力且要求抚养孩子,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由女方直接抚养。当然,同时满足该三个条件只是优先考虑由女方直接抚养的情形之一,并非唯一情形。比如女方没有丧失生育能力,女方要求抚养孩子,同时女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女方也可以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比如男方不要求抚养孩子,女方要求抚养孩子,一般也是由女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条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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