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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单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

作者:吴多多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386次举报


      婚后女方怀孕,后因各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导致男方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请问如何处理?



 应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因此,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认定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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