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独立自强、家风文明
杨某今年28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自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居住。后因家庭矛盾,其父母不再允许杨某同住。杨某以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那么这个案件法院是怎么判的呢?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父母对28周岁的杨某已没有法定抚养义务。而房屋实际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处分该房屋,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虽然自出生就与父母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无权要求继续居住在父母所有的房屋中。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生活中对于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的情况,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法律予以尊重,但是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人民法院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引导社会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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