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多多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55195307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作者:吴多多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规定浏览:799次举报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依托千年定王台的湖湘底蕴,中国黄金街内还打造了定王望母台,凤凰台,古浏阳门等“网红打卡点”,市民在消费的同时,还能探寻老长沙历史,体验集文化,旅游,消费,打卡为一体的特色街区魅力。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五,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六,本指导意见所指当事人包括:涉案婚姻登记行为记载的自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婚姻登记的自然人,被冒用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吴多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5055195307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0.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595分 (优于94.9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篇 (优于99.44%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多多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3527 昨日访问量:1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