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农民的居住权,另一方面又可以杜绝土地资源浪费。
然而,实践中,由于继受取得等方方面面的原因,有家庭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那么针对这种情况,相关宅基地和房子能否进行确权登记呢?即“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
对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回复如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情形,即便是”一户多宅“也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那么问题又来了,”户“的认定标准该如何把握呢?根据自然资源部,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首先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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