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4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外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负责人:易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律师、谢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外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异议人某某银行合肥分行以该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担保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某某银行合肥分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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