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多多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055195307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2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

  被告:李家芳,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家芳、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芳、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家芳、张某某连带返还原告21万元及其利息293.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息随本清);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某定金2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1万元,之后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定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7元,由被告李家芳负担


吴多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5055195307
  •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3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次 (优于91.0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595分 (优于94.9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篇 (优于99.44%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多多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6487 昨日访问量:8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