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3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
被告:李家芳,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家芳、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家芳、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家芳、张某某连带返还原告21万元及其利息293.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息随本清);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家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某某定金2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1万元,之后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定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7元,由被告李家芳负担
9年 (优于53.23%的律师)
1次 (优于74.17%的律师)
5次 (优于91.29%的律师)
8644分 (优于94.82%的律师)
一天内
53篇 (优于99.4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