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多及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立即支付吴某某医疗费38622.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0689.66元、护理费7980元、残疾赔偿金442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2000元,合计137109.97元,张某共计应承133687.976元;判令张某承担本案全部鉴定费、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82582.6元(上述费用直接汇入原告吴某某的个人账户,户名:吴某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肥瑶海支行;卡号:62×××87);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保全费1200元,共计268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044元,被告张某负担16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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