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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钱不还,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3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莉独任审理,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律师,吴多多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33000元,并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遂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本金3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724.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支付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33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33000元借款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丁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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