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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

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50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被告:黄某某,女,

  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黄某某、安徽某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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