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51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多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被告:黄某某,女,
被告:安徽某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黄某某、安徽某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刘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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