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多多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律师。
辩护人蒋律师。
被告人欧某某。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
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9月2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律师。
辩护人王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8]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苏律师、被告人欧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律师、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律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吴多多、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律师、被告人汪某某、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8日至1月12日案发,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雇佣被告人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
该赌场于2018年1月8日、9日在某某酒店六楼6005房间,2018年1月10日、11日在合肥市瑶海区开设赌场。
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被告人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明知系赌博场所而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陈某负责在赌场内收取水钱,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赌场内登记参赌人员。
2018年1月12日凌晨零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陈某、汪某某、徐某某及参赌人员21人,同时查获赌博工具“牌九”5副、骰子50颗及赌资57200元。
2018年3月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1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对陈某1、叶某分别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决定对陈某2、李某1、费某、李某2、朱某、夏某、卢某、陈某3、姚某、许某、孙某1、彭某、王某2、王某3、孙某2、陈某4、孙某3、殷某、魏某分别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通过其亲属各自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分别为900元、700元、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人杨某2、王某1、陈某1、叶某、陈某2、李某1、费某、李某2、朱某、夏某、卢某、陈某3、姚某、许某、孙某1、彭某、王某2、王某3、孙某2、陈某4、孙某3、殷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某某酒店六楼6005房间、合肥市瑶海区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系赌场的实际经营者,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陈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系初犯,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2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许某某、陈某、高某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可酌情从严惩处。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欧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对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查获在案的作案工具“牌九”5副、骰子50颗、赌资57200元及被告人陈某某、欧某某、汪某某、高某某、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2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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