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公司,投资项目中肯定会遇到若干问题,问题迎刃而解可能会赢得成功和收获;稍不谨慎也许会碰到诸多麻烦。
案例一 厂房未过户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吗?
于先生:我公司以一个厂房作价2000万元与张某以现金2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一个新公司。后新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债权人提出我公司厂房未过户至新公司名下(出资不实)导致新公司设立无效,要求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请问,我公司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解答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可见,股东不出资会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你公司履行厂房过户义务,并可追究你公司的违约责任;你公司还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案例二 借款变成投资款能要回吗?
孙先生:朋友李某注册成立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李某向我借款20万元,我们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我们因款项产生纠纷,在第三方朋友协调下,李某就借现金部分向我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账部分金额为15万元。后李某认为该15万元是我投资到他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请问,我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法院会支持吗?
◎解答
首先要分清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如是借款,李某应全额返还;如是投资款,则李某无需返还。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人的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李某应当在收到资金后向你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性质。但对于该15万元,李某未向你出具凭据,才导致纠纷的发生。
如果李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保管,出纳也没有向你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你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则可以确认李某并没有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双方仍属借贷关系。李某应将15万元“投资款”退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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