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您有没有遇到过需要担保的事宜,您有没有承担过保证人的角色,您是否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案例一 未签书面合同,口头担保是否算数?
张先生:我的朋友曾经向别人借了20万元钱,当时我为了他做了口头担保。后来,我的朋友未履行合同,对方让我兑现担保承诺。考虑到业务合作关系,我就替朋友归还了20万元。再后来我的朋友就失踪了,我也无法追偿。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请问我口头的担保能成立吗?
◎解答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但是,《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张先生已经自愿履行保证义务,所以不得反悔。
案例二 借款还未交付,保证人能否撤回承诺?
宋先生:2017年1月1日,我的朋友王某向郭某借款8万元。因资金不足,约定一周后即1月8日前支付该款。1月1日当日,王某向郭某出具了借条,我作为保证人在该份借条上签了名。1月5日,我通知王某和郭某不对该款承担保证责任,他们两人未予理会。1月8日,郭某按约出借款项8万元。借款交付前,我已经通知解除了担保合同,如王某到期未还款,我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解答
宋先生作为保证人已经在借条上签了名,应视为对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担保合同自签名时已成立。宋先生在借款8万元实际交付前撤回保证承诺,但并未征得债权人郭某的同意,担保合同虽未生效,但并非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当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合同即生效。郭某按照约定于1月8日向王某出借款项后,对应的担保合同开始生效,则宋先生不能免除对借款8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如果郭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即1月8日前支付借款,则宋先生依法享有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郭某对宋先生撤回保证承诺的意思表示予以同意,双方亦未对担保合同进行书面变更或解除。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宋先生仍应对借款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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