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生命,是每一位女同胞一生中最为紧要的事,也是每一个女职工最需要保护的时候,孕妇在职场中很可能会遭受困境,然而熟知相关法律知识,不但可以为你救场,还能保护好切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未按规定请假被开除 能向公司索偿吗?
冯女士:我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期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2016年9月,我到医院孕检并根据医生建议,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1个月。2016年10月至11月又在医生建议下继续休息,2017年1月产下一女。2017年3月,公司向我发出通知函,以我在休假之前未填写请假单、未按规定请假、未经批准、未办理交接手续离岗旷工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吗?我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解答
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1日期满,因你此期间怀孕、生产,故双方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你哺乳期满。在此期间,你有权依医嘱享受病假。在你病休的手续上,因你符合病、产假条件且获得了批准,公司如果无证据证明要求你补办过手续,那么你的行为则不应被视为旷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二 试用期内未通过考评 孕妇能否被解雇?
邓先生:我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期限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客户经理,试用期为6个月。张某签收了新员工入职培训须知,须知规定,张某入职后4个月内须完成公司要求新员工须完成的系列课程,否则将被视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2017年2月,我公司向张某送达了《员工试用期评估报告》,张某因合规课程不能按时完成,不能按时交付工作、与相关业务部门合作欠佳、不能按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等被认定未能通过试用期评估。2017年4月1日,我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而张某却提出其刚怀孕,公司不能对其进行解聘。请问,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的一种考核,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一种了解期限。你公司与张某约定试用期未违反法律。按照双方确认的录用条件,张某未能在公司规定的入职4个月内完成合规课程。公司在张某入职后通过对她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作出评估,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以张某未通过公司试用,评估不符合录用条件解聘并无不妥,张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并非就等于持了一块“免死金牌”,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