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有些员工会参与处理公司的债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出现纠纷。那么作为员工,到底如何操作才不会陷入法律风险?
问题一
货款收不回 公司要求员工写欠条?
王先生:我是一名销售经理,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证书,“我负责所售产品货款的回收,若不能回收的,由我本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去年年底,我经手的客户所结欠货款的金额达10万元之巨。
今年3月份,公司为了督促我催收货款,让我写下欠条,欠条上载明我结欠公司货款10万元。4月份,公司因我未能及时收回所欠货款,遂以该欠条为凭据至法院起诉,要求我偿付欠款10万元。请问,这张欠条有效吗?我用偿付10万元吗?
解答:
王先生对外开展业务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业务合同约束的是公司双方,两者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王先生并不是业务合同的当事人,款项不能及时回收,涉及到的原因有许多方面,如对方公司的诚信度、履约能力等,这些属于公司经营交易风险,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应当转嫁给员工来承担。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本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主导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从属地位,如这些企业风险都能通过签订合同转嫁到由劳动者承担,显然是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本案中保证偿付货款的书面约定和欠条均无效。
问题二
公司债务 员工离职也需配合追讨?
白小姐:我公司与北京一家物流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今年5月初,我发现北京物流公司去年有两单货物费用尚未结清。这两单货物均为我公司业务员王某全权直接处理,王某现已离职,基础单据目前无法找到,公司其他人也无法说清整个发生过程。北京物流公司则否认以上两单货物费用的存在。
我公司希望能够通过王某与北京物流公司核对有关事实并追讨款项。而王某却表示其已离职,无以上义务。请问我公司能直接起诉王某吗?
解答:
公司与北京物流公司的款项纠纷,需以事实证据为基础,到法院诉讼解决。员工不管在职还是离职,均有义务配合公司催讨相应款项。如果王某拒不配合公司追讨款项,且王某在工作中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在追讨款项的诉讼案件中败诉,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实际发生后,公司可向王某主张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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