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10826号 原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学生公寓D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78992392K, 负责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注册号500382600039958, 负责人:A, 原告重庆市XX诉被告重庆市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XX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