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8日 20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XX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分包某轨道线路的土建工程。原告完成施工后,双方签订了工程量计量文件,确认了工程款总额。原告声称某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尚有余额未付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另一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建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驳回了原告对XX集团的连带责任请求。
办案过程: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和某建设公司均提供了证据和陈述。法院查明,原告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协议,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法院根据工程量计量文件和XX集团的陈述,认定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且已整改完毕。法院酌情认定整改费用,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因XX集团与某建设公司尚未办理最终结算,法院认为原告要求XX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点评: 本案中,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体现了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细致审查,以及对工程款支付和整改费用的合理判断。法院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尊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