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1年前出具的欠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11 年至 2014 年间,杨某为左某提供土地测绘服务,累计劳务费 560440 元,对方仅支付 339500 元,并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出具欠条,载明尚欠 220940 元、"逐步付款"。此后左某只陆续支付 3 万元,余下 190940 元一拖就是九年。杨某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抛出两大抗辩:一是主张自 2017 年最后一次付款至今已超三年,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二是辩称欠款应由第三方测绘公司支付,与己无关。
面对时效抗辩,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指出欠条仅约定 "逐步付款"、未明确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履行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时效并未届满。针对付款主体之争,律师提出被告以 "欠款人" 名义出具欠条并承诺付款,无论款项本应由谁支付,被告依法应承担付款责任,并以此击破被告 "金蝉脱壳" 之想。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劳务费 190940 元,并按一年期 LPR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秦秀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