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0693号 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名人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 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运明,男,住重庆市合川区三鑫明珠苑A区1-1-6-3,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王朗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