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3351号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系原告丈夫),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周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