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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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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3351号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系原告丈夫),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周秋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