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1531号 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名人街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 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某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文华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叶东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