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向前与重庆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前,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向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向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干建强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