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赖育白,夏晓萍、袁相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1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7902A。 法定代表人:罗古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晓X,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赖育X,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相X,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晓X、赖育X、袁相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终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俞开先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屠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