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47号 原告A,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B,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