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6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重庆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6日,后因重庆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分歧而公司分立。在2013年1月3日,原重庆某公司股东卢某、陈某、孙某、邓某、杨某、周某六人,其中以卢某、陈某、孙某作为甲方,邓某、杨某、周某作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签订了《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及其附件。协议约定重庆某公司进行分立,由乙方从重庆某公司退股并剥离相应资产的形式重新设立新公司独立经营。甲方和乙方就重庆某公司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协议约定,乙方拟成立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杨柳坝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所有固定资产、库存产品归乙方。重庆某公司位于合川区工业园区的厂房、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库存产品归甲方,重庆某公司公司名称权由甲方享有。重庆某公司的应收账款16786205.39元,其中7501279.56归甲方,7553179.78元归乙方。重庆某公司的应付账款,甲方和乙方各承担7852444.4元。另有部分呆账坏账没有明确归谁承担。2013年2月1日,乙方根据《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成立了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开始独立经营。
截止2012年12月11日,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对重庆某公司享有债权50404.55元未清偿。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支付了1万元,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支付了9222.8元,尚欠华蓥市某公司31181.75元劳务报酬款未支付。因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分立时将对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该笔债务列入呆账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应归谁承担,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均不愿意付款。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共同向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支付31181.75元劳务报酬款,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在重庆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35280元,包含执行费372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劳务报酬31181.75元及利息3436.25元。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认为应由重庆某某玻璃公司一起承担上述费用,重庆某公司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起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承担一半即17640元,法院完全支持了重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公司分立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分立后公司内部责任如何分配问题 。首先, 本案当中,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是基于公司派生分立而成立的两个独立的公司,两个公司分别分割了相应的资产、债权和债务。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并没有与重庆某公司或重庆某某玻璃公司达成债务清偿的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重庆某公司承担的35280元应当属于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的共同债务。其次,虽然《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当中没有明确约定债务承担的内部比例分配问题,但根据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分割原则,基本上都是采取平均分割的原则。那么对于公司分立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承担归属问题的,一律按照公司分立时分割资产的比例承担既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又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重庆某公司承担的35280元由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各承担17640元有理有据。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支付给重庆某公司垫付款17640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点,第一,重庆某公司承担的所欠华蓥市某公司的债务金额是多少。第二,对华蓥市某公司所欠债务是否为公司分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债务。第三,在公司分立时,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对于华蓥市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是否有约定,若无约定,应当如何分配责任比例。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经法院审查认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由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共同向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支付31181.75元劳务报酬款,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均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在重庆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35280元,包含执行费372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劳务报酬31181.75元及利息3436.25元。合计的35280元。据此认定,重庆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所欠华蓥市某公司的债务。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经法院审查,法院认定华蓥市某公司连读多年为重庆某公司供货,截止2012年12月11日,案外人华蓥市某公司对重庆某公司享有债权50404.55元未清偿。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支付了1万元,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支付了9222.8元,尚欠华蓥市某公司31181.75元劳务报酬款未支付。在2013年1月3日,原重庆某公司股东其中以卢某、陈某、孙某作为甲方,邓某、杨某、周某作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签订了《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及其附件。重庆某公司据此分立。因此,华蓥市某公司的债务属于重庆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依法应由分立后的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经法院审查,从重庆某公司股东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股东在公司分立时签订的《重庆某公司分立资产先行分割及经营先行独立协议》及附件中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可以看出,重庆某公司是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均按照各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所欠华蓥市某公司的债务在公司分立时被列入呆账坏账当中并没有约定归谁承担。那么对于债务没有约定的,按照双方分立时资产、债权、债务分割比例确定由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对所欠华蓥市某公司的债务各承担一半。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公司分立纠纷,在2013年1月3日,重庆某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分立为新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问题是重庆某公司和重庆某某玻璃公司争议的主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对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分立后公司之间内部债务承担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对公司分立后公司之间内部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分立时的分立协议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 ,若协议本身没有约定债务承担方式和承担比例的,则需根据分立时各自双方分割的资产比例情况分配各自责任大小。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和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分立前的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分立前的公司有义务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处理事宜,分立前的公司怠于履行义务的,存在过错,应当由派生分立前的公司承担责任。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公司分立首先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全体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结果。股东在实际操作着公司分立的具体事务, 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立后的公司都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只能依据分立协议及资产分割情况确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公司分立对外债务承担和分立后公司内部责任分配问题。也是公司纠纷中常见问题之一。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对于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其内部承担比例问题并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
因此,建议公司在分立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对于可能发生纠纷的问题在分立协议当中明确约定。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债务承担和债权享有的比例分配。避免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