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6722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709467425R,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03619938F, 法定代表人:A,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