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3613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A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