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26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四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1、从水电四局向A支付炮损补偿的证据可以证明因水电四局的隧道爆破施工造成A房屋受损的客观事实,水电四局向A支付的炮损补偿不足以弥补A房屋的实际损失,2、A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房屋受损是因水电四局的隧道爆破施工所致,在一审诉讼中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受损原因以及受损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因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得出鉴定意见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就本案而言应当由水电四局承担隧道爆破施工作业是否对A房屋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举证义务,而一、二审判决均要求A承担举证责任,一、二审判决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要求水电四局赔偿其房屋5万元的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经一、二审审理查明,由水电四局承建的渝广高速清平隧道自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间实施爆破施工作业,在施工期间水电四局依据重庆市合川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相关文件对A的房屋进行了补偿,A又于2016年9月20日起诉要求水电四局赔偿其房屋损失5万元,就A的诉讼请求而言,A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因水电四局的爆破施工受损及房屋损失为5万元的事实,在一审诉讼中A申请对其房屋受损程度及其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未能就房屋受损及其原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在侵权案件中,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因水电四局的隧道爆破作业于2015年2月结束,A在2016年9月20日起诉时提供2016年9月2日其房屋系危房的照片,A举示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水电四局的隧道爆破作业与其房屋为危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A也未举示其房屋损失为5万元的相关证据,且一、二审诉讼中已充分给予以A申请司法鉴定及举示证据的机会,因A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A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