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1432号 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4669755K。 法定代表人:许华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伟,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玉德,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玉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宝龙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永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