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1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9722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XX11、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81473454W, 负责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上海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37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