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重庆XX公司,B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2893号
原告:A,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B,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组织机构代码584XXXX6840-5,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A,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A,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重庆XX公司、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平菠撤回对被告重庆XX公司、A、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童 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