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XX公司与毛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7民初9692号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203XXXX2682。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53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A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