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X公司与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7民初8267号
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合川区XX合阳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XXXX公司与被告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XXXX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