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XX公司与谢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1628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合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563XXXX2559B。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A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