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2938号 原告重庆市瑞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合阳XX,组织机构代码:79589707-6,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住重庆市合川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4年6月10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承担(已纳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