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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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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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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17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在合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4日在合川区x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恋爱到结婚相处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牢靠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月16日,被告趁原告不在家之际,将被告的衣服和陪嫁的床搬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因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恋爱婚姻生育情况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好,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只是想冷静一下才回娘家,2014年1月16日,被告将衣服和床搬走也是因为之前原告叫被告搬走才搬走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偶有争吵,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2014年1月16日,被告将衣物从原告家中搬出。2014年2月19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诉请如前,案经审理中调解和好无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2009年9月4日办理登记结婚,虽然恋爱到结婚时间短暂,但婚后共同经营家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等情况在庭审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希望原、被告以家庭为重,珍惜成立家庭的这份缘分和责任,各自改正缺点,相信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合庭审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缴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唐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向志威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