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7日 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合法刑初字第0018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江苏省徐州市,2014年1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A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212国道1161公里+100米路段(重庆市合川区XX),与同向行走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A发生碰撞,造成A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A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OOml,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A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A甲无责任, 另查A,事故发生后,被告人A即停车查看伤者,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处理,案发后,被告人A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何某乙、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口信息、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A在事故发生后,等候警察到现场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并考虑被告人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A,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