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光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民申1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古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光X,女,汉族,1963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光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傅燕 代理审判员夏曦 代理审判员吉守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