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文兵,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53年7月26日出生,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合法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A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A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