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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秀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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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黄华与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潼法民初字第03602号 原告黄华,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旭,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黄华诉被告徐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秀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华诉称,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12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于2014年10月12日归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徐旭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黄华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华人民币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还款日期2014年10月12日”。后到期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徐旭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黄华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到期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其行为已造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华偿还借款25000元,并从2014年11月10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向原告给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其明 代理审判员唐煜 人民陪审员龙伟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宇
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开始律师执业,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合川区
  • 执业单位: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