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64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谢敏与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689号 原告谢敏,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俊,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支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790-2。 法定代表人葛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敏与被告重庆渝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敏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谢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敏负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