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XX公司与A,B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902号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组织机构代码90364919-3,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B,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 被告A,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A、B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A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