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重庆市XX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行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X,女,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委主任, 上诉人A诉被上诉人重庆市XX撤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合川市教育委员会关于A同志退休的批复》,系原合川XX2005年1月27日作出,上诉人A于2016年6月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