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秀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11374号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084669755K,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