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天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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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判还欠款18万元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朱天棋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XX、王X,系浙江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XX,系浙江XX律师。

  原告陈XX为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李XX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5月29日起以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不存在原告所称借款18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确是被告出具,但是原、被告之间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当时已经谈婚论嫁,所出具的是彩礼钱的借条,是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之后双方分手,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彩礼钱;双方往来过程中,被告转给原告的钱更多,且双方恋爱期间资金往来,不构成借贷。之后被告又辩称出具《借条》是认错的保证,不是借款的意思表示。最后又辩称欠款金额应为12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XX与原告陈XX原为情侣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双方有大量款项往来。从2018年至2019年5月29日止,陈XX通过微信、支付宝、刷信用卡等方式陆续支付给李XX相应款项达40余万元,李XX亦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转账给陈XX30余万元。2019年5月29日,经双方结算,李XX向陈XX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XX人民币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于2021年5月29日前分24期还清:首期于2019年5月31日还款50000元至被借款人陈XX支付宝账户,以后每月15日还5416元至被借款人支付宝账户,如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愿按月利率10‰(千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李XX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案涉《借条》出具后,原、被告双方仍有款项往来关系,陈XX通过微信、支付宝、刷信用卡等方式支付给李XX约9万元,李XX亦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转账给陈XX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XX亲笔书写的《借条》记载“借到”18万元,该《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具《借条》后的法律后果应当知道。现有双方之间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及信用卡刷卡记录等均能反映原告确有款项交付给被告,虽上述交易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全部款项的交付情况,但基于双方原系恋爱关系,钱款往来细琐、繁复,时间跨度较长等基本事实,在已有《借条》的基础上,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李XX关于《借条》载明的为彩礼钱、《借条》是认错的保证、实际欠款只有12万元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借条》出具后,原、被告双方仍有款项往来,且原告支出更多,故对被告在《借条》出具后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不予折抵本案欠款。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欠款18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朱天棋律师(联系方式:18257733080),男,现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