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季飞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C初字第2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B第1页13年 (优于89.2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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