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瑞安市XX公司与A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382号
原告瑞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B(特别授权),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XX公司与被告A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XX公司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出现新的情况和事实为由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XX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A